五、住院医疗费用的分类 (一)自费费用 1.是指使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外的药品和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2.《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内不属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和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3.使用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用材料,超出医保限价的费用。 4.使用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用材料费用; 5.超出医保标准的床位费用。 (二)个人先自付费用 使用《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纳入医保用药范围的定点医院自配制剂,使用《医疗服务项目》内乙类、丙类项目以及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乙类、丙类医用材料,由参保人员先自付5~35%比例部分的费用。先自付5%-35%比例部分的费用不列入医保范围。 (三)医保范围费用 医保范围费用=住院医疗费用-自费费用-个人先自付费用 六、参保人员出院时需支付的费用: 参保人员在入院时已将医保卡和医保证交到了医院住院处且医保待遇正常的,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如下费用: 1.自费的费用; 2.先自付5%~35%部分的费用; 3.起付标准的费用; 4.起付标准以上至医保支付范围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的费用; 5.超出医保支付范围限额以上的医保范围费用。 门诊个人帐户或门诊补贴的使用管理规定和使用范围 一、就诊管理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使用个人帐户或门诊补贴(居民)的,必须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用《医保卡》直接结算,个人帐户或门诊补贴余额不够支付的,用现金支付。门诊护士、医生及收费员有权对其《医保证》和《医保卡》进行核对。因未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造成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责任由参保人员自负。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时,开药量普通疾病一般以3 日量为限;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特殊慢性病不应超过两周量。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院方有权拒绝。 二、门诊个人帐户或门诊补贴的支付范围: 1.支付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门诊医疗费用; 2. 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门诊个人账户配置(月缴费基数×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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