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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我院为三级甲等医院,是梧州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梧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在我院接收医疗,其医保待遇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梧州市住院医疗管理及住院医疗待遇
一、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1.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必须到我市的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除急危重病外,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因急危重病就近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抢救的,待病情稳定后须转到定点医院住院进行后续的治疗。
   2.办理住院手续时,除按医院要求交纳住院按金外,还必须将本人的《医保证》和《医保卡》交定点医院住院处保管及办理医保住院登记(即刷《医保卡》),如为新参保还未得医保卡的,需到市医保管理所办理临时医保代用卡。因急诊住院及其它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使用《医保证》和《医保卡》办理医保住院登记的,应向住院处工作人员说明原因,在入院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医保住院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登记的,视同放弃享受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3. 参保人员出院后15日内因不同疾病或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者,可携带上次住院的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疾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当前的病情介绍或入院诊断证明到医院的医保科或医务科审批后,再到市医保管理所办理医保开通手续。危重急症病人可在入院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如属未达出院条件,不听医生劝阻自行出院者,15日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属医院分解住院的,市医保管理所按规定追究医院责任。
   4. 参保人员因病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诊治,当本市三级医院没有条件进行检查、或不能确诊、或不能治疗,并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患者或家属可凭我市三级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需到医院的医保科或医务科审批)和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到市医保管理所办理转院申请手续。因病情危急,不能及时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须在转院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
   凡属诊断明确,且本市医院有条件治疗而患者或家属要求转到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可凭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到市医保管理所办理自行转院申请手续。
   未经市医保管理所批准的转院治疗或虽经批准但不到所申请的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管理所不予报销。
   对诊断明确而目前医学条件尚不能根治或有效缓解的疾病,原则上不向市外转诊。如:确诊的麻风病、精神病、烈性传染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外伤性截瘫、晚期恶性肿瘤等。
二、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所发生的属于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规定的起付标准后,按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
  
1.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医保范围内费用在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先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医疗机构级别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元)
一类人员 二类人员 三类人员
一年内
首次住院
 
一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 一年内首次住院 一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 每次住院
 
三级医疗机构 500 400 400 300 100
二级医疗机构 400 300 300 200 100
一级医疗机构 300 200 200 100 100
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 100 100 50 100
 
(责任编辑: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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