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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酒驾醉驾专题教育 | 醉驾典型案例篇
时间:2023-04-23 19:11 来源:未知 浏览:
案例1
 
醉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触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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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卢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一歌厅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先将朋友送回酒店,接着驾车沿和平西路驶入西二环主路向南,行驶至西二环槐安路南100米路西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该路段属于城市快速路。经鉴定,卢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6.48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卢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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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自己路况熟、离家近不可能遇上交警查酒驾,有人认为都凌晨了不可能遇上查酒驾,一时侥幸开车上路,殊不知执勤交警风里雨里黑夜里都在各个路口等着你,抓的就是你的侥幸心理,于是一时侥幸造成一生不幸。                                               

 

 

 

 

案例2
 
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触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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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日00时41分许,犯罪嫌疑人栾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音乐学院路口西侧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对方报警。经抽血检测,栾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6.2毫克/100毫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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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因为喝酒的缘故,身体的各项机能反应已远不及正常状态,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有的是因疏忽大意撞上他人车辆,有的是因过于自信被他人车辆所撞,而交警到场后必然会检查有无酒驾行为,一旦喝酒发生事故,普通事故就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

 

案例3
 

醉酒后无意识挪动车辆触犯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4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与朋友在陕西省子长市一酒店聚餐饮酒后,乘坐朋友驾驶的小轿车被后车追尾,车上其他人下车查看时,其驾驶该车继续向前行驶几十米后与一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又与另一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刘某辩称其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帮助挪车。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3.19毫克/100毫升。刘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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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人在酒后自行挪车或一时逞能代人挪车,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除了血液酒精含量的高低外,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比如行为人有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实质性损害、有无抗拒执法行为、有无因酒驾被处罚过,以及挪车驾驶距离的远近等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4
 

醉酒后在小区内驾车触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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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的一天下午,家住青岛市城阳区一小区的刘某驾车外出钓鱼,驾驶小轿车从地下车库驶出,因其中午在家饮了酒,当驾车行驶至小区门口时撞到了门禁升降杆,保安见状急忙报警。经鉴定,刘某液酒精含量为183.3毫克/100毫升刘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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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刘某辩称自己系在小区内部道路上驾车,其坚持认为小区内道路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范畴,且驾车距离很短,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经查证,该小区在收取一定费用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因此其内部道路符合“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公共性特征,刘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其驾驶距离长短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案例5
 
醉酒后将车开出停车场寻找代驾触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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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21时40分许,张某与朋友在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华熙LIVE广场一啤酒吧聚餐饮酒后,因网上约的代驾未到,张某遂驾车驶出地下停车场,当其驾车行驶出地下车库出口上无名路至海淀区西四环中路辅路丁字路口,准备将车交给代驾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3.2毫克/100毫升。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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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因网上叫了代驾,且已与代驾取得联系,侥幸认为驶出地下停车场再将车交由代驾并无大碍,这样不仅方便而且节省时间,殊不知,在出口不远处的辅路上执勤民警正在“守株待兔”,其“进退不得”只能“束手就擒”,是否叫了代驾以及是否将车交由代驾,都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案例6
 
醉酒后第二天开车触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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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9日6时41分许,犯罪嫌疑人华某在前一天晚上饮酒的情况下,驾车沿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路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湖西路右拐弯时,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华某因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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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华某在前一天晚上饮酒的情况下,自恃头脑清醒仍然开车上路,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被查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危险驾驶罪的酒后驾车不分当时开车或第二天开车,任何时候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追诉标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7
 
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触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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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0日19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钱江牌两轮摩托车,沿黑龙江省海林市海长公路杨林村返回哈达村,当车行驶至杨林村原面粉厂附近时,与对向驶来的一小轿车相撞,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2.3毫克/100毫升。杨某因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情节,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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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摩托车属于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范畴,无论其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案例8
 
教唆醉酒人员开车触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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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郭某、张某等人在山东单县某饭店吃饭、喝酒。当晚9点多,酒至半酣,张某接到电话需要外出,而郭某的车正好停在饭店门口,张某在明知郭某饮酒且明确表示害怕被交警查处而不愿开车的情况下,仍唆使郭某驾驶机动车送他,郭某推脱不开,在驾车进城途中被交警当场查扣。经鉴定,郭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郭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张某也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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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驾驶人郭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乘车人张某明知郭某饮酒,仍唆使郭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系此案的教唆犯,与郭某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9
 
借车给醉酒人员驾驶触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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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钱某、颜某等人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振兴路上的一饭店聚餐饮酒,喝酒过程中,颜某提出借钱某的车用一下,出去办点事,钱某很爽快的把自己的车钥匙给了颜某。当晚9点,酒后驾车的颜某行驶至伊山南路时被交警查获,血液酒精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颜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钱某也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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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钱某作为车主,明知朋友颜某饮酒,仍将机动车借给其使用,放任颜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帮助型”共同犯罪,因此其也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要向喝酒的人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者指派、胁迫喝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若驾车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来源: 海军航空大学

(责任编辑: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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